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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全文
统一司法鉴定执业规则和司法鉴定标准;健全鉴定人负责制,规定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终身负责制,制定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干涉鉴定活动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淘汰退出机制。
第七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益诉讼
1、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2、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3、公益诉讼的意思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4、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5、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内容包括: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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