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征地中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款村里为什么要扣一部分?
征地补偿款之所以会被村里扣一部分,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当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补偿应支付给实际的“产权方”,即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分配给使用者。这是一种法律逻辑。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此外,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具体来说,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也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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